2019年11月21日
第09版:法治

事隔23年,

丹徒检方“寻回”被告人 犯罪前科依法精准量刑

“1996年,我因盗窃一辆三轮车和一台电焊机入狱服刑2年3个月,我不认识字,没仔细看材料上的名字就直接画圈摁手印了。”在镇江市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承办检察官步步讯问下,最终承认了以另一名字记载的犯罪前科事实。

去年7月29日晚,徐某甲乘坐其侄子驾驶车辆回家途中,与另一行驶车辆发生交通纠纷并出手殴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轻伤一级。今年5月20日,案件移送至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徐某甲曾供述自己在上世纪90年代有受过刑事处罚并被劳教过,但在卷宗中无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徐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准确量刑,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制定详细讯问提纲后对徐某甲进行了首次讯问,重点就前科涉及的罪名、地点、同案犯、服刑监狱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徐某甲的供述,丹徒检察机关要求公安侦查机关依法从案发地人民法院调阅当时案件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经审查,依法调取的材料所记录案件特征、案情细节与徐某甲供述完全一致,但材料显示的被告人姓名竟是徐某乙!

两个名字是否同一人,徐某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前科犯罪事实,成为该案件精准量刑的关键。为进一步排除案件疑点,考虑到徐某甲有可能存在曾用名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联系徐某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证,了解到徐某甲名字一直未更改,也无曾用名。

案件审查陷入僵局。为寻找新的办案线索,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卷宗进行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文盲且徐某甲和徐某乙两个名字音同字不同,姓名不一致极有可能是当时的办案人员笔误导致。6月20日,检察机关对徐某甲依法进行了第二次补充讯问,固定完善了徐某某23年前犯罪前科事实证据。

9月5日,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提起公诉,同月30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徐某某具有犯罪前科的举证材料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王运喜 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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