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爸爸这也太偏心了!怎么不和我们说一声,就把房子过户给了二哥?这房子,我们也有继承权!”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平昌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原告是姐妹两人,被告是她们90多岁高龄的老父亲、她们的大姐和二哥。
姐妹俩告诉法官,此前他们四姐弟和父母关系都不错,父亲也一直说,今后财产会留给四个孩子平均分配。
2018年初,父亲在未通知另外几位子女的情况下,直接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他名下的一套拆迁房过户给了儿子。2019年春节期间,知晓此事后,三女儿和四女儿实在心里不舒服,姐妹俩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经查明,四姐弟的父母名下原有一套房产。2010年,这套房产拆迁,父亲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底,四姐弟的母亲去世。2013年10月,父亲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以及过渡费等合计127973元,并认购了位于平昌中心社区的拆迁安置房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保护。因四姐弟的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她与四姐弟父亲所有的该套房产,因拆迁而产生的一半拆迁利益在其去世后应作为她的遗产。本案中,遗产分为购买优惠价商品房建筑面积及拆迁款两部分,优惠购房面积依法折价归并处理。根据遗产分配法律规定,四姐弟与父亲共同继承她的遗产,两原告依法可分别继承母亲享有的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一,共计24074.8元(其中拆迁款12797.3元,优惠购房面积折算为11277.5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分别返还两原告24074.8元。日前,被告方已将案款交至法院,经由法院向原告发放完毕。
承办此案的是平昌法庭曾晓青法官告诉记者:原告拿到案款后当即表示,“钱不是问题,我们这就捐给慈善事业”。看得出来,原告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只是为了和爸爸、和哥哥赌一口气,“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财产由子女共同继承,子女的地位是平等的。结合本案,四姐弟的母亲去世后,她的遗产姐弟四人应该平等分割。”(任偲佳 张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