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对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理念,我市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施重点水域禁捕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一是明确补偿和安置对象范围。补偿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依法持有有效渔业船舶证书的专业渔业生产者。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退捕渔业村(组)、社的,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
二是确定补偿类型。包括:专用生产设备报废补偿,对核定的退捕渔船、渔网和捕捞辅助工具,由属地政府统一征收、买断,经资产评估后,对生产设备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按规定集中收缴处置,原则上要求拆解到位;捕捞权收回补偿,按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切实维护退捕渔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不断拓展退捕渔民的就业门路。临时生活补助,参照禁渔期渔民生活补贴标准和范围进行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度关注低收入困难渔民、无再就业能力的渔民等特殊体,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四是明确资金来源。专用生产设备报废、捕捞权收回、临时生活补助,以及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市、区政府按照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及省级财政以奖补方式支持的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捕捞权收回和专用设备处置。各市、区要整合统筹生态补偿、支农惠农、渔业油补、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相关资金,确保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到户。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