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26日
第09版:法治

以为捡了馅饼 其实掉进陷阱

我市“3·7”特大“矿机”盗电案同案犯落网

本报讯 日前,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镇江“3·7”特大“矿机”盗电挖比特币案同案犯朱某某,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破获的盗电数额最大案件。朱某某为盗电犯罪分子提供场所,在短短不到10个月时间,从中收取“好处费”18万元,参与盗电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8月,当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把一副冰凉手铐拷到朱某某手上时,在家正做黄粱美梦的他才如梦方醒,可为时已晚。据朱某某供述,2018年7月,突然接到王某某电话,说有个姓兰的朋友要办厂,让其帮忙寻找有地点偏僻、有变压设备的闲置厂房,并许诺付给一笔可观的“好处费”。没有固定收入、手头正紧的朱某某一听还有这等“好事”,心里早就乐开了花,感到自己走了好运,是一个“白手起家”的好机会,于是什么也不问就立马答应了。不出几天,就帮王某找到了厂房,还帮着王某、兰某某“疏通”好了关系,一切似乎不费力气,事情进展还很顺利,这让朱某某暗自偷乐。

2018年8月,随着“滴答”一声手机信息提示音,朱某某打开一看,农业银行账户竟多了1万元。紧接着,每月月底他都会收到1万到3万不等的转账。这让他兴奋不已,原来人生“第一桶金”得来这么容易。今年3月,镇江市供电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近两个月的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以兰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在镇江新区和丹徒辛丰、谷阳等地租赁厂房批量安装“挖矿”设备,实施盗窃国家电力违法犯罪的事实。5月,警方组织100余名警力,对兰某某、王某某等人展开抓捕行动,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2人,查封“挖矿”设备3000余台。经核算,在朱某某提供的厂房里兰某某等人盗取国家电力价格累计300余万元。

8月,公安机关依法将朱某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至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检查人员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辩解声称自己不清楚兰某某等人窃取国家电力,其收取的钱也仅仅只是“好处费”,但面对每个月“躺着”也能拿到的这十几万元,连朱某某自己都缺乏底气。最终在银行账户流水、信息通话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据面前,朱某某垂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王运喜 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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