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9日
第10版:双拥·财政

关于开展镇江市2019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市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镇江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方式

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实行网上注册、网上交费、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的方式(新学员通过身份证号先注册后登录、老学员直接登录)。学员可登录镇江市财政局官网首页(http://czj.zhenjiang.gov.cn/)点击“镇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入口”或者直接登录东财在线网址 (http://zjkj.edufe.cn/)进行学习。具体操作流程见东财在线网站公告。

在进行本年度继续教育之前,请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即日起可登录“江苏省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或者镇江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zhenjiang.gov.cn/)进行信息采集工作。相关系统操作手册可在采集系统内自行下载。

三、继续教育时间

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要求设置的公需科目课程,经会商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对课程内容进行指导并认可。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 90 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六、其他事项

(一)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学员的学分抵免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附件:2019年镇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办理点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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