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期1年。王某的朋友张先生和孙某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张先生和孙某为王某的借款进行担保,张先生和孙某在保证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借款,银行遂找到张先生和孙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由张先生先代王某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张先生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均表示无力偿还。张先生无奈,要求另一保证人孙某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孙某却认为,他不是债务人,张先生不应向他追偿。
张先生的问题:
他是否可以向同为保证人的孙某追偿?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张先生和孙某均在保证人处签名,未与银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要求张先生和孙某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担保法》还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张先生和孙某均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张先生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某追偿,同时,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孙某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张先生和孙某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应该由张先生和孙某平均分担。因此,张先生有权向孙某对50万元本金及利息进行追偿。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