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19年08月22日
第09版:法治

老来病缠身 女儿不赡养

——丹阳法援律师全力解困

老父亲病魔缠身,女儿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援助对簿公堂也是一波三折,开庭时老父亲腰病复发情况危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赡养费,开庭后女儿又是百般抵赖。丹阳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这个案件令人唏嘘。

老父亲寻求法律援助

近日,聂某就赡养问题来到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他早年与前妻育有一女,离婚时离婚协议上约定“家中住房,楼上楼下两间赠与女儿”,2017年房屋拆迁,198万元拆迁安置款全都被女儿拿走。聂某今年65岁,早年欠下许多债务,这些年打工还债,没有退休工资,每月只有200元农保补贴。因积劳成疾,现在患有中风偏瘫和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今年2月份腰病复发在床上躺了4个月,无法从事劳动。聂某想找女儿要生活费,女儿避而不见,甚至用脏话辱骂他。面对这样的女儿,聂某多方求助,辗转于信访办、妇联等政府部门,甚至在媒体上曝光女儿的行为。每次女儿都当面答应带其看病,事后却不履行。聂某无奈,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今后的晚年生活。

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了聂某的材料,认为聂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指派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郭永鸣律师办理本案。郭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聂某与女儿的矛盾很深,通过沟通和协商的途径,聂女不太可能主动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因此决定向法院起诉聂女。

即将开庭却腰病复发

为明确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告知聂某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与其约好下次面谈的时间。再次见面,承办律师从聂某带来的所有材料中,挑选出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记录、租房合同等证据,作为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标准并同聂某协商确定诉讼请求为:1.要求聂女承担生活费每月2300元。2.租房费1500元。3.医疗费凭票据由聂女全部承担。

承办律师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送至法院顺利立案,在法院分案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希望法官能尽快安排开庭,尽早解决聂某的生活问题。就在等待开庭的时间里,聂某腰病再次复发,疼痛难忍,并有浑身颤抖、气息不畅的情况出现,却没钱到医院做全身检查,只能到药店买些膏药涂抹、绷带固定腰背。承办律师得知此种情况后,联系聂女,希望聂女可以先带其父亲去治疗,聂女口头答应却依旧无实际行动。无奈,承办律师联系承办法官,希望法官命令聂女先带其父亲上医院检查治疗,或者先支付医疗费。迫于压力,聂女只是带聂某去医院做了全身检查,声称没有任何问题,并拒绝接受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案。

承办律师考虑到聂某看病治疗及生活费无着落的现实问题,认为聂某的病情拖不到拿到判决书,必须尽快拿到部分赡养费,解决聂某现在就医迫切又无力承担医疗费的紧急情况。遂依据民诉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主动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承办律师向法院陈述了该案适合先予执行的若干条件:诉讼事实基本清楚,申请人实现权利迫切需要,不预先实现就会对生活健康产生极大困难危害,被执行人聂女有近200万元拆迁款,完全有履行能力。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赡养费2万元,直接从冻结被告98万元的账户中扣划给了聂某,解了其燃眉之急。

法院判决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第一次开庭,聂女以自己经济困难无力赡养聂某、聂某病情并无大碍且具有劳动能力为由推脱责任,甚至还提出要将老家的房子安排给聂某居住。对此,承办律师提出证据,表示聂女和丈夫正在经营一个纸盒印刷加工小作坊,每日约2000元收入。另外聂女最近购买了新房,还有近200万元拆迁款,完全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聂女安排聂某住的房屋,抛开交通便利与否不说,房屋已经是欲垮的危房,根本不适合居住。另外承办律师向法庭转述曾经治疗过聂某腰椎病的医生的原话,聂某腰椎间盘突出十分严重,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引起瘫痪。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聂某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关心、呵护和帮助老年人,不仅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亦是法律赋予每个子女的责任。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姚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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