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19年08月15日
第09版:法治

饮酒过量死亡, 意外伤害险赔不赔?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8日,张先生的父亲张某参加公司的年终聚餐,张某因饮酒过多,留宿在公司未回家。次日5:00左右,张某的同事观察其状况不正常,拨打120急救,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发生张某已经死亡。急救病历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

2019年1月15日,公安局法医中心开具张某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因张某所任职的公司为张某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载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张某死亡原因为喝酒致死,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因此拒绝理赔。

张先生的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律师回复:

首先,导致张某意外死亡的原因仅为“饮酒”,不存在其他意外因素的介入。根据急救病历的记载,说明张某系醉酒导致死亡,上述记载并未出现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根据死亡证明的记载,张某的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也并未记载其他外在因素的介入。所以张先生要求理赔的依据即喝酒致死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的情形。

其次,至于喝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则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加以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身故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故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即喝酒行为不是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即不属于意外伤害,张某的死亡亦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称的意外身故。

再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张某的死亡不存在其他意外因素的介入,仅仅因喝酒致死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身故的情形,因此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则于法无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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