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0日14时许,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盘山区宁五路时,与袁先生所有的停放在该道路北侧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先生未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袁先生对该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提出复核后,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复核后维持了原责任认定。袁先生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承保期间。张某家属李某等人要求袁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袁先生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大部分停放在泊车位内,发生碰撞部位属于车辆车泊位线内部分,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先生的问题:
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此,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袁先生的车辆属于违停。袁先生驾驶的车辆虽然大部分停放在泊车位内,但是未按照规定全部停放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即意味着该车辆违反了行政法规,属于违章停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可见,车辆违停可能并不仅仅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有可能面临巨额的索赔。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应当由袁先生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