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19年07月19日
第08版:文件图解

关于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降低用地成本

1.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17年公布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范围基础上,将原第六类土地税额标准由3元/平方米降为1.5元/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对属于《江苏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内且用地集约的我市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但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3.下调出让竞买保证金。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最低按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的20%缴纳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4.实施工业供地方式改革。

对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根据设定最高年期弹性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等比例确定,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 30 年。提倡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企业竞得地块后取得5年承租权,其间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5年租赁期满,土地承租人可视企业发展实际申请续期,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鼓励低端低效土地盘活。

探索建立新增用地指标与盘活存量土地挂钩制度,对及时完成清退盘活土地任务的地区,按一定比例增加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

降低用工成本

6.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贯彻落实国家、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按单位、个人均为0.5%的比例执行,工伤保险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降低用能成本

8.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

进一步降低电力直接交易参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范围由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镇江供电公司)

9.执行支持绿色发展的电价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半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免收基本电费。对向供电部门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可由经营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将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的政策截止期由2020年延长至2025年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镇江供电公司)

10.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

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工作,确保2018年以来电力降价措施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缩短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将全市10(20)千伏高压、400伏低压非居民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缩至50个和10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镇江供电公司)

11.实施产业链核心企业水价优惠。

对我市重点培育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在现行基本水价的基础上给予0.1元/立方米的优惠。

(责任单位:市自来水公司、市工信局)

12.开展大用户用气议价试点。

对符合条件的用气、用热大用户开展协商合同议价试点,由合同双方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对用气大户,在与供气企业达成协议后,实行“阶梯式”气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镇江华润燃气公司)

13.实行人才公寓水电气价格优惠。

面向园区职工服务的人才公寓,其水、电和燃气价格享受城市居民用水电气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来水公司、镇江供电公司、镇江华润燃气公司)

降低融资成本

14.创新改善金融服务。

丰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借助地方征信体系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情况,出台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挂钩的低成本信用贷款政策,创设“信易贷”等信用贷款产品,促进信用体系与信贷融资深度融合。推进“银税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用好用足央行政策资金,扩大“央行微贷通”“央行微票通”受益面,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深化减费让利工作,力争全市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低于全市企业平均融资成本。依据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A、B类企业,提高内部信贷评级、增加授信规模,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以基准利率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15.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法实行税款延期缴纳。

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降低物流成本

16.落实车船税费优惠。

除大型客车外,其余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额的最低水平。对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在镇江市境内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优惠幅度从9折调整到8.5折,优惠时间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17.实行口岸通关便利。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推进申报单证电子化。每年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到2021年口岸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减一半。2019年,口岸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平均每箱较2017年全国平均值压减一半。

(责任单位:镇江海关、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8.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全面实现“3550”改革普惠制。创新开展事中事后精准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破除多头执法、过度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自由裁量权,严禁以有关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

19.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20.大力清理“红顶中介”。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排除限制竞争等违规现象,查处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办)

21.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推动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将严重拖欠的单位(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2.提升服务效能。

扎口收集各类企业反映问题,开展“一门帮办”服务,形成企业反映问题线上收集、及时交办、限时办结、跟踪反馈、督查考核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制度化解决企业“办事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监委、市效能办)

23.优化信用环境。

完善失信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失信修复。定期开展企业信用体检,鼓励诚信自律,增加信用无形资产。组织实施“百企示范、千企贯标”工程,帮助企业建立以客户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核心竞争力。减少企业公告费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刊登,其公示效力与纸质媒体刊登等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自2019年5月起正式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已出台政策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各市参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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