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亮(身份证号码321121********5919):
我单位已于2019年4月11日登报告知你于4月19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江苏省镇江市天桥路22号)报到,但你仍逾期未报到,因此我单位以旷工予以处理,并将于2019年5月27日起与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告知。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