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8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全市法院加大打击醉驾犯罪力度

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风险意识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力度,提高广大驾驶人的安全行车、守法出行意识,从源头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立足审判实践,强化工作举措,联合开发区法院召开“镇江法院打击醉酒驾驶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的情况,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倡导公民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提升驾驶人遵法、守法的思想认识。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朱晓军介绍,《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全市法院加大惩处力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判决执行等各节点的衔接,形成快速、准确处理联动机制。案件审判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案发时间、酒量含量、醉驾次数、前科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刑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行为,依法从重判处,减少缓刑适用比例。对于重度醉酒驾驶者或屡教不改醉驾者,一般不判处缓刑,始终保持对醉驾犯罪的高压打处态势。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醉驾案件2067件2069人。

朱晓军指出,尽管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宣传,但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地区,人员文化水平层次相对较低,对醉酒驾驶的认知存在误区。例如,有人认为“醉驾”车型仅仅指汽车,醉酒后骑摩托车的行为不是醉驾;还有的人认为酒后几小时浓度会变淡,过几个小时再开车没什么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引发交通事故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就不是犯罪……对醉驾认识的误区,导致被告人铤而走险,醉驾案件频繁发生。

法官提醒:

许多驾驶人员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于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尤其是农民、工地工人等人员,存在忽视心理,认识不到醉驾的危害和后果,或者认识到了“醉驾入刑”的危害和后果,但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可能一喝酒开车就被交警查究,冒险而为,导致醉驾现象频繁发生。

法院建议: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将把整治危险驾驶(醉驾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在市普法办的指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将农民、工地工人、摩托车驾驶人等人员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充分利用门户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闻媒体抓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宣传,通过事故曝光、以案释法、公益广告刊播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大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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