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其机动车被依法扣留后,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被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口大队、润州大队、高速二大队扣留的共计8 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关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置所扣留的机动车。
一、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口大队:
序号车辆号牌车型行政强制措施凭号扣留时间1苏DW79R3小型面包车32110230020436012023年8月11日2苏LY565Y小型普通客车32110230020585222023年8月15日3无号牌 普通二轮摩托车32110230022159962023年9月21日4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32110231100153812023年9月27日
二、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润州大队:
序号车辆号牌车型行政强制措施凭号扣留时间1皖L59314小型汽车3211113110013282023年8月20日2浙JTS735普通二轮摩托车3211113110018912023年9月11日
三、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
序号车辆号牌车型行政强制措施凭号扣留时间1鄂FJ73A9轻型栏板货车32111631100139812023年8月11日2苏J7AW21小型普通客车 32111631100104662023年7月22日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