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27日
第004版:发布

《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10月起正式施行——

收费标准不变,减免范围扩大

本报讯(赵亦岚 马彦如)8月25日上午,《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生态环境,《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2018年制定的《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城管局分别委托税务、住建等部门代为征收。2021年3月,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调整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由于征收主体已由城管部门转为税务部门,所有单位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明确由税务部门收取,市住建部门和区城管部门协助提供征收数据核定相关涉费信息。个人按户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

据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处负责人介绍,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标准未作任何调整,仍维持原标准不变,即: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缴纳,每人每月五元;建筑施工(含安装、装饰装修)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万分之六缴纳;经营服务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缴纳,每吨一百三十元。生活垃圾日均产生量不足十五公斤的,按照每月四十元缴纳,其中摊位按照每个每月三十元缴纳;个人按户缴纳,每户每月五元。

值得一提的是,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当中,除了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新《办法》的减免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

符合减免政策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低保证、水卡等相关凭证前往市万古一人路17号业务窗口办理减免。依托窗口,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处建立了“帮困先锋”党员示范岗,在多年服务过程中,建立起详细的“民情台账”,主动延伸服务机制,为有需要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服务。预约服务电话:0511—8503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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