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伟 翟进)李先生不是某小区业主,却连续两年不断收到该小区物业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李先生报警后,物业以“无权删除号码”为由无情拒绝。日前,记者从句容法院了解到,此案经法院调解,最终物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先生损失。
据介绍,原告李先生并非句容市某小区10栋2单元103室业主,但被告句容市某物业公司错将其手机号码录入业主系统。自2021年起,李先生的手机不断接到该物业公司打来的催缴物业服务费电话及催收短信。其内容包括:如不缴清物业费,将会被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影响征信等。随之而来的还有装修、装饰、房屋中介等骚扰电话。种种迹象表明,疑似李先生的手机号码信息遭遇泄露。
李先生不堪其扰,多次至该物业公司服务中心要求停止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然而,该物业公司却以无权删除存于总公司系统内的手机号码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合理诉求。
李先生无奈之下,于2022年12月报警。但民警处理后,物业公司仍拒不改正,于今年1月15日、1月20日、2月13日继续向李先生实施电话、短信骚扰等侵权行为。
最终,李先生至句容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及其总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明知电话号码错误的情况下,仍不断向原告手机号码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短信、骚扰电话,不仅侵害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权益,还严重妨害了其私人生活安宁。
经法院调解,最终该物业公司在其系统内将李先生号码删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先生损失5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个人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隐私的范围规定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依法属于自然人的私密空间,未经其同意不得通过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或信息、发送垃圾邮件等方式侵犯其生活安宁,给生活带来严重困扰和不便的,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