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雪茹 翟进)乘坐出租车时发现一部遗失的手机,本以为捡到“便宜”,下车将手机变卖后换钱花。不承想这样的举动涉嫌盗窃罪!6月24日,润州警方透露一起在出租车内“捡”手机涉嫌盗窃案件。
日前,润州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接到市民汪女士报警,称其乘坐出租车时遗失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手机,可能被其他乘客捡走。
接报后,金山派出所会同刑警大队第一时间开展工作,询问报警人和出租车司机,调取监控视频资料。经过大量的侦查研判,最终锁定了嫌疑人系此后乘坐该出租车的男子赵某。警方立即规劝其投案自首。
经查,6月4日6时许,汪女士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后排座位下。当天下午发现手机不见后,她急忙拨打手机号码查找,但多次尝试均提示“已关机”。然而就在汪女士下车一个多小时后,赵某坐上了该出租车后排座位,在脚边发现了汪女士遗落的手机。赵某趁司机不注意,悄悄将手机“捡”起放进自己包中,下车后将“捡”来的手机变卖给他人,获利11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主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车内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里,该手机事实上属于“有主物品”。若乘客明知手机、钱包等物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内的,但没有告诉司机,也没有交到公安机关或报警,而是偷偷占为己有,这样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对照此案,汪女士的手机是今年4月花1万余元购买的,涉案价值较大,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违法行为。
派出所民警联系赵某,向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后,此时赵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到案后,赵某对自己“拾取”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也为此感到十分后悔,称本想“捡”个便宜换点钱花,没想到一时贪念构成了犯罪。目前,赵某因涉嫌盗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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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电动自行车钥匙,也别拔!
本报讯 (赵雪茹)日前,市民王先生报警称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接报后,金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会同刑警大队开展走访调查、分析研判,很快锁定了违法嫌疑人彭某的身份信息与行踪轨迹,于当日16时许将彭某抓获。
原来,17日晚,王先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门口绿化带旁,忘记拔下车钥匙。当天21时许,彭某到该小区将孙子送回家时,发现有辆电动自行车仪表盘灯亮着、钥匙未拔。返程下楼离开时,彭某发现该车仍是插着车钥匙、无人看管的状态,于是趁着天黑,将这辆电动自行车径直骑到了某停车场,想先停在此处避避风头,过两天再变卖掉。
到案后,59岁的彭某对自己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后悔不该一时贪念盗窃他人财物,表示万分羞愧自责。目前此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