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江晚报讯 5月7日,扬中法院介绍一起案件。该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宠物狗管理人王丹夫妻因为遛狗不牵绳引起的后果赔偿他人41万元。
经镇江中院调解,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院方告诉记者,退休后的刘华被返聘在某厂做高级技术人员。2019年8月31日,刘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王丹未牵绳的狗相撞,导致颈部脊髓损伤,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等伤情。
交警部门认定王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伤情严重,刘华先后转至上海、南京两地治疗,后又转回扬中进行康复,其间花费医疗费30万元。鉴定结论显示,刘华脊椎受伤导致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丹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在散步过程中未按照犬类管理办法对犬束犬链,导致拉布拉多撞上刘华的电动自行车致刘华摔倒。王丹夫妻应当对刘华有关联的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鉴定意见表明,刘华目前状况系在自身颈椎间盘突出的基础上车祸外伤所致,如将刘华的损害后果全部由王丹夫妻承担有失公允。故此,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刘华自身情况以及治疗情况,酌定由王丹夫妻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刘华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
经核定扣除王丹前期预付的费用,2021年12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王丹夫妻向刘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45.87万元。
王丹认为费用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9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丹同意赔偿刘华41万元。(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刘健秀 王玲玲 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