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规发〔2018〕6号
解读㈧(共九期)
(八)使用
详细内容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应急维修的,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的,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楼顶、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七条)
发生以上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应急程序可以不要求“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但在公示过程中,如果业主提出合理异议,申请人需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