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规发〔2018〕6号
解读㈥(共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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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
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比例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涉及未售出物业的,建设单位已经交纳维修资金的,在维修资金中分摊;未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采取所有权人决策、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政府监督的原则,按专有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有账户中支出。
①涉及整个小区的维修如监控、道路、道闸、小区消防等,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分摊;
②涉及整幢楼、整个单元的维修如电梯、楼内消防等由整幢楼、整个单元的业主分摊;
③特殊情况根据现场查勘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