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7日
第002版:要闻

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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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规发〔2018〕6号

解读㈤(共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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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手续,之所以将物业服务企业放在第一顺位,是因为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苏工商合〔2018〕173号)中的内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属于常规物业服务的内容,只有当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符合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才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如果没有物业企业,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办理申请,由于申请人涉及到征集区域业主签字、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等诸多工作,故将单个相关业主放在最后顺位。关于房屋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中规定的保修期主要针对单户住宅,包含该户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等保修内容,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性质不同,不同购房人在某一小区或某一幢楼购房的时间及交付日期一般不会相同,故按每户交付使用的日期作为保修期等时间点不能适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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