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19日
第006版:生活家

男子旅游途中买回野生动物放生?

私自购买、运输国家保护动物违法!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 佘记其 摄

京江晚报讯 16日上午,当丹阳司徒镇的姚先生将几只野生动物交到了警方和农委工作人员手中时,他终于松了一口气,如释重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15日下午,丹阳110指挥中心接到一起报警,报警人称自己在云南旅游时买了一些野生动物带回了丹阳,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据了解,买下这些野生动物的是姚先生,2月10日他在云南自驾游时,在一个农贸市场里看到一名男子手提两个用白色布包裹着的笼子在叫卖,男子询问姚先生吃不吃,可以现场杀,看到这些可怜的小动物,姚先生动了恻隐之心,于是他花钱从男子手中买下了这些小动物,准备在当地放生。但这时,这名男子告诉姚先生,“即使你放了,过两天它们还是会回到我手上”。姚先生于心不忍,在和同行的朋友商量后,将这些野生动物带回了丹阳,准备找地方收留或放生。

姚先生和朋友回到丹阳后,在网上一查,原来他买下的都是国家保护动物,姚先生一下子就急了,立马报警求助。

随后,丹阳农委相关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经确认,姚先生带回来的这些动物里,两只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一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随后,他们对这些动物进行了救助,将蜂猴送往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将隼送往镇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给它们提供安全的栖息环境。

警方和农委工作人员在完成对这些野生动物的救助后,也对姚先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有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才有资格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姚先生的做法虽然出于好心,但已涉嫌违法,如果今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应立刻与当地警方联系,千万不可私自购买和运输。(高欣 佘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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